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以下是一份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示例:
一、总则
1. 为加强退休公务员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二、档案内容
1.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健康状况等。
(2)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
(3)奖惩情况:奖励、处分、表彰等。
(4)退休审批材料:退休审批表、退休待遇审批表、退休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如党籍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档案管理
1.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2.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1)按照档案内容分类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档案装订整齐,标签清晰,便于查阅。
(3)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执行。
3.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理、鉴定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查阅
1. 退休公务员及其家属、原工作单位、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查阅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和范围。
(2)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阅过程中,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五、档案移交
1. 退休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应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以下程序移交:
(1)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将档案整理完毕,并经负责人审核签字。
(2)退休公务员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档案内容无误。
(3)将档案移交至退休公务员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2. 移交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