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门槛费规定如下:
1.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年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首先要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这个数额即为起付标准。
对于一般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年720元。
对于社区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年480元。
对于住院,起付标准因医院等级而异,例如,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
2. 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服务内容,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社区首诊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二级医院门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5%。
三级医院门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医院等级和疾病种类有所不同,一般为10%-20%。
3. 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对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上海市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关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的医保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