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人员,即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是指某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参公人员一般涉及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长、副校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副校长,教研机构负责人等。
2. 卫生系统: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公共卫生机构负责人等。
3. 文化系统: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院团等单位的负责人。
4. 科技系统:科研机构、技术开发中心、科技推广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
5. 农业系统: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开发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
6. 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的负责人。
7. 水利系统:水利局、水文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单位的负责人。
8. 交通系统:公路局、航道局、交通执法局等单位的负责人。
9. 城市建设系统: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工程局等单位的负责人。
10. 环保系统: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负责人。
这些岗位的共同特点是都承担着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参公人员的性质和职责与公务员相似,因此在管理、考核、晋升等方面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