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条的内容如下: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
(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其他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公务员义务和禁止的行为,应当由工作单位予以监督。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