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个人护照管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人员。
二、护照申请
1. 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需要申请护照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护照审批
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出国(境)事由、是否有不良记录等进行审查。
2. 审查合格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护照。
四、护照使用
1. 公务员出国(境)时,应当随身携带护照,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 公务员在境外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形象的活动。
3. 公务员回国后,应当将护照交回所在单位。
五、护照管理
1.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护照的管理,确保护照安全。
2. 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期间,如有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护照补发手续。
3. 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期间,不得将护照转借他人使用。
六、法律责任
1.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申请护照的;
(2)未按规定使用护照的;
(3)将护照转借他人使用的;
(4)在境外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形象的活动。
2. 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