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奖励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以下是新增的主要条款:
1. 奖励的种类: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2. 奖励的权限:公务员的奖励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管理机构决定。
3. 奖励的条件: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包括: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推进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事迹或者贡献的。
4. 奖励的程序:公务员奖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并由决定机关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5. 奖励的期限:公务员的奖励期限为三年,从奖励决定之日起计算。
6. 奖励的撤销: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撤销奖励的,由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取消其奖励,并予以通报。
7. 奖励的监督:公务员奖励的决定机关应当对奖励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公开。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奖励方面增加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