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考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工作纪律: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工作时间:公务员的工作时间由所在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3. 考勤制度: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公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
4. 迟到早退处理:对于迟到、早退的公务员,机关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警告: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一定次数的,可以给予警告。
记过:迟到或早退情节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可以给予记过。
降级:迟到或早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降级。
撤职:迟到或早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撤职。
5. 特殊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的迟到、早退,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理解和宽容。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机关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个大致的参考标准:
迟到:上班时间迟到超过30分钟(含)但不足1小时的,可以给予警告;迟到超过1小时但不足2小时的,可以给予记过;迟到超过2小时的,可以给予降级或撤职。
早退:下班时间早退超过30分钟(含)但不足1小时的,可以给予警告;早退超过1小时但不足2小时的,可以给予记过;早退超过2小时的,可以给予降级或撤职。
以上仅为大致参考,具体规定请以所在机关的考勤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