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将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如果工作人员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而对于其他情况,则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