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定等次,指的是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由于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或其他原因,未能达到考核标准,或者考核过程中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明确的等级评定。
具体来说,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工作表现未达到要求: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的工作表现未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无法给予明确的等次评定。
2. 特殊情况: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因健康原因、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考核结果无法评定。
3. 考核标准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考核标准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争议,使得考核小组难以对公务员进行准确的评定。
4. 工作性质特殊:有些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其工作成果难以用常规的考核标准来衡量。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的年终考核结果可能被评定为“不定等次”。这种评定意味着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包含“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明确等级,而是表示该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的表现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对于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组织上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促使其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