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受到处分前,有权进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公务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辩:
1. 向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
2. 在接受调查时,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3. 向负责调查、审理或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辩意见。
公务员的申辩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公务员的申辩意见,并对其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公务员的申辩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正常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