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在非限水季节(以市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用户用水的相关规则。用水需要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加价标准需按照自治区人民府或物价行主管的规定。用水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次月用水计划,供水企业根据调整供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