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控制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1、地下水控制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般规定:在地下水控制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地下水和工程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水质恶化。抽排出的地下水应经过沉淀处理,并综合利用;符合排放标准的可排入城市雨水管网或河、湖,严禁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2、当使用井点降水时,应确保地下水位与施工面之间的高度差不超过250毫米,并且需要根据施工进展实时调节水位。 当地下水位的控制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无法采取封闭式降水方法时,应使用不会污染地下水的回灌技术来平衡抽取的地下水。
3、首先,地下水位必须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以下500毫米,直至回填作业完成。这是为了避免地下水对工程造成渗透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干燥环境,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其次,在工程底板区域内设置的集水井,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使用微膨胀混凝土进行密实填筑。
4、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编制工业、农业、市、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建立地下水储备。
深基坑降水,降到工作面下几米为合格。感谢回复。
1、规范上有,降水后基坑内的水位应低于坑底0.5m。当主体结构有加深的电梯井、集水井时,坑底应按电梯井、集水井底面考虑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也就是说,基坑10m深,有电梯井15m,那降水应在15以下,没电梯井、集水井则降水在5m以下。
2、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施工应编制深基坑施工方,经监理签署意见后,经专家论证通过才可实施。
3、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层: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和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4、基坑降水采用轻型井点管降水,滤管插入坑底以下5m。降水管单套50m,沿基坑周边及中间布置,共布置16套。为保证降水深度轻型井点降水管落低地表0m布置。轻型井点管钻孔直径30cm。
5、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