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环境保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条,保护环境是的基本国策。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保法的基本理念是生态利益中心。按照利益符合全球利益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和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并且享有地球的权利和承担地球的义务。环境保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环保法的基本理念是生态利益中心,它强调在利益与全球利益的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环境保护的策与法规,并承担相应的地球公民权利与责任。环境保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领域,在各国法律体系和学术研究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和表述方式。
第二,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环境法学基本理念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