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1、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排水行主管及其他有关管理将予以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具体处罚依据《广州市市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州市行区域内与排水管理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
2、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3、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污、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关于有偿使用排水设施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4、广州市市设施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与保护措施。首先,对于临时需要占用河涌、渠箱等排水设施的,必须向市管理批准,并由其颁发许可证并进行收费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移动城市排水设施附属设施或在河涌设置码头等行为,同样需要市管理的审批(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