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井的深度超过2.2米的加深部分及集水坑算不算建筑面积
如果电梯井的深度超过2米,其加深的部分以及集水坑是否算入建筑面积,取决于具体的地方建筑规范。在多数情况下,加深部分和集水坑不会被计入建筑面积,因为它们通常被视为非居住空间或辅助设施。然而,为了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建议咨询当地的建筑管理或查阅最新的建筑规范文件。
普通电梯(非消防电梯)其电梯井底坑内现行规范没有规定要设置集水坑。《电梯与安全规范》GB7588 ,对电梯底坑要求如下“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对于普通电梯(非消防电梯),现行规范并没有规定必须在电梯井底坑内设置集水坑。根据《电梯与安全规范》GB7588,电梯底坑应设置在井道下部,除了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底部应保持光滑平整,并不作为积水坑使用。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完毕后,底坑不得出现漏水或渗水现象 。
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超过20m者。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超过20m者。建筑物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其全面积。围护结构的幕墙。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