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主要涉及劳动争议 仲裁的时效期间。
该条规定:劳动争议 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处理劳动仲裁第二十七条时,关键在于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劳动者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那么时效就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
例如,用人 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工资应当支付之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一年的时效开始计算。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只要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就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 。
如果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因此,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时效内提出仲裁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